1 出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权非法不受侵犯案件类型:民事法律援助案由:出嫁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援助单位: xxxx法律援助工作站承办人:xxx ,茌平县xxxx 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长受援人:刘某,女,30岁, xxxx 办事处某村村民【案情简介 】刘某,女, 30岁,xxxx 办事处某村村民,住该村
1998年村上重新调整土地时分的3亩地,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承包亩数为三亩
2013年3月,因铁路征收了刘某所承包的三亩土地,土地补偿款按亩4万元支付给村委会
村委会以刘某出嫁女为 由只发给刘某青苗补偿款 2000元,刘某则认为应当发给自己12万元与村委会发生争议, 刘某申请到 xx 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法律援助,有 xxxx 人民调解委员会立案调解
【案件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刘某承包的3亩土地合同效力认定
刘某认为应该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为准,即承包土地三亩,应该补偿给12万元;村委会认为刘某未出嫁女不该分的土地不补偿款
【办案经过 】一、接手案件后, xx 法律援助工作站经过调查,查清楚以下事实:某村 1998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土地重新进行了调整,刘某按人口获得三亩承包地,刘某土地承包证合法有效,刘某20052 年出嫁,因其丈夫为城镇户口其户口从未迁出本村,土地补偿款按每亩4万元已由占地方支付给村委会;村民大会曾开会讨论认定只给刘某青苗补偿款2000元,不享受土地补偿款的分配
二、根据以上事实,xx 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协调xxxx调委会、 在管区和信访部门向当事双方进行了一下法律教育并经行了调解:第一,土地补偿费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须经一定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5]6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