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强制执行财产调查制度论文摘要本人对我国人院强制执行涵义的理解,及因被执行财产难从而产生“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我国法规关于被执行财产调查的有关规定及被执行财产调查的三种途径:一是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二是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状况;三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查明,包括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和对隐匿财产的处所采取搜查措施
探讨研究为解决被执行财产调查难问题,全国各地法院机关不断探索出的经验和做法
本人对完善我国被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几点建议和措施
( 一) 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应坚持当事人举证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并重的原则( 二) 明确债权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义务和承担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责任( 三) 确立被执行人如实定期报告财产状况的制度,明确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法律责任( 四) 强化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作用,弥补债权人举证能力的不足( 五) 确立有关第三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奖励制度( 六) 建立健全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信息网络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利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人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活动
强制执行通过采取对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搜查、拍卖、变卖等措施来实现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
民事强制措施以债务人之财产为对象,制裁措施则以对债务人人身之强制为原则
一、“执行难”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被执行财产难寻”强制执行中“执行难”是一直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难题之一,而“执行难”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被执行财产难寻”
据调查,由于“被执行财产难寻”导致难以及时执结的案件在全部难以执行的案件中占相当大的比重
之所以出现“被执行财产难寻”问题,除了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诚信意识较差、债权人缺乏风险意识等因素外,现行的强制执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完备的被执行财产调查制度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本文拟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被执行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