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工作,保证城市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迁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基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所有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手续有效期为 6 个月,逾期自行失效
如遇特殊情况应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竞争机制,要求设计单位资质必须为甲级,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
第六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承担各类规划及建筑方案设计时,必须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执行
规划及建筑方案成果报批时,“规划条件”作为附件
第七条 各类建设工程应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方案设计
绘制准确反映拟建项目四邻关系的实测现状图,并绘制周边相邻地段 30—50m 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保证符合消防要求及受其影响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所报文本及资料包括:彩色总平面图、鸟瞰图、透视图、人视图、建筑夜景、色彩方案、单体立面效果图(正、侧、背立面)、绿地系统规划总平面图,同时报 CAD 格式总平面规划图、立面图、剖面图,停车场(库)布置图;以上资料报建时必须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方案中必须标明建筑外装饰材料的材质、施工方法及标准色号
重点工程同时报建筑模型
第八条 住宅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
(二)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用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