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201-01 汽车零部件及材料的重金属禁用事项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欧洲车辆报废再循环法规中规定的 M1 汽车(9人座以下乘用车、面包车、 RV 等)、N1 汽车(车辆总重量为3
5 吨以下的卡车)以及此类车型售后服务用的零部件材质中,不得使用或不得混合使用的特定金属的物质名称、分析方法、管理方法(但本标准不适用于切削油、清洗剂、掩封胶带(纸胶带)等只在生产工位中使用的、不残留在最终整车产品中的材料)
适用目的1)本标准是防止汽车在使用及报废阶段,因汽车零部件及所使用材料中包含的重金属引起污染,且以积极应对国际环保规定为目的
2)欧洲车辆报废再循环法规(Directive 2000/5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于 2000 年 10 月 21日开始生效,本标准满足生产该法规规定的汽车时的重金属禁用条款(同法规 Article 4 的 2 项及 Annex Ⅱ), 并以提高现代及起亚车辆的环保性为目的
3)当欧洲车辆报废再循环法规(Directive 2000/5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中重金属使用规定条款更改时,为了及时满足更改后的条款,本标准也要做相应修改
1 在 汽 车 零 部 件 或 材 料 中 , 不 得 使 用 铅 ( lead, Pb ) 、 汞(mercury, Hg) 、 镉 (Cadmium, Cd) 、 6 加 铬 (hexavalent chromium,Cr6+)等 4 种重金属
2 对欧洲车辆报废再循环法规( 2000/53/EC)的 ANNEX Ⅱ (2002/525/EC)中规定的特殊条款,可以使用部分重金属(参照附件Ⅱ)
3 杂质允许值:对于各种未有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