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山 区 “ 水 利 富 民 ” 灌 区 骨 干 工 程项 目 建 设 及 管 理 办 法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水利局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山区“水利富民”工程的全面实施,加快灌区骨干的建设,加强项目的管理,建立良性循环的管理机制,确保骨干工程发挥良好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北京市山区“水利富民”工程规划》( 1998—2000年)要求的万亩以上灌区骨干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及管理
第三条 为了充分体现政府投资的导向和引导作用,灌区工程主要靠区县及农民自筹投资建设,市计委适当给予补助,补助投资主要用于灌区骨干工程的建设
第四条 山区水利富民灌区骨干工程项目的建设,参照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由市水利局统一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各山区县政府负责区县配套资金及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项目选择的原则及建设范围第五条 项目选择的原则是:1
以《北京市“九五”期间郊区水利发展计划》及《北京市山区“水利富民”工程规划》(1998~2000年)为依据
水源落实、稳定,设计灌溉面积在1 万亩以上的灌区新建、扩建、配套及改造
新增灌溉面积较大,效益显著,工程完工后实现灌区控制面积内年均每亩增收100 元以上,渠系水利用系数达到0
第六条 项目建设的范围是:1
水源工程除险加固处理;2
灌区干渠骨干工程及其配套建筑物的新建、续建及更新改造;3
主要管理设施及计量设施设备建设
第三章 前期工作第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由市水利甲级设计部门编制,也可由具有设计资格的区县水利设计部门编制,但须委托水利甲级设计部门进行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的审查,并由审查单位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 项目初步设计中须明确工程建后管护主体、职责,管护机制,包括按成本收取水费,建立良性循环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等内容
第九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具体是:区县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