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无菌检查室、微生物限度检查室的管理规定接收部门生效日期操作标准---质量制定人制定日期文件编号 审核人审核日期文件页数共 2 页批准人批准日期分发部门 1.目的:明确无菌检查室、微生物限度检查室的要求和规定,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2.范围:适用于本厂质监科无菌检查室、微生物限度检查室的操作。3.责任:质监科化验室有关人员。4.内容:4.1 本厂无菌检查室为 1 万级、局部(净化操作台)100 级的洁净室;微生物限度检查室为 1 万级的洁净室。4.2 室内严禁放置杂物,无关人员严禁入内。4.3 室内应保持整洁,定期用甲醛熏蒸消毒(每月一次);使用前用 0.1%新洁尔灭溶液擦拭消毒净化工作台。4.4 在操作前,对菌检室、缓冲间及净化工作台进行紫外线消毒 30 分钟,并打开净化工作台的层流净化装置。操作完毕及时清理,擦净台面,再开紫外灯 照射 30 分钟。4.5 化验员进入无菌室,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更衣、戴帽、换鞋等;操作前用0.1%新洁尔灭或 75%酒精进行手消毒。4.6 吸取菌液时,切勿直接用口接触吸管。吸完菌液的吸管放入 5%石炭酸消毒液中。4.7 接种针在每次使用前后,必须通过火焰烧红灭菌,冷却后方可接种培养物。4.8 所有带菌的实验用品,须经有效的消毒灭菌方法处理后,再洗刷,严禁污染下水道。 第 2 页/共 2 页4.9 如有菌液污染桌面或地面,应立即用消毒水彻底消毒后,再作处理。4.10 无菌室每月检查杂菌数(在室内打开营养琼脂培养皿 30 分钟,经 37℃培养 48 小时),10000 级平均菌数不得过 3 个/皿,100 级平均菌落数不得过 1 个/皿,如超过应进行清洁消毒。4.11 无菌检查室和微生物限度检查室的清洁卫生均按“1 万级洁净区的清洁卫生操作规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