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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研究与分析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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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和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规划、城建、环保、工商、交通、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责任制) 本市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对所属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五条 (学校职责)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注重交通安全教育,把交通法规及交通安全常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六条 (执法要求)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当忠于职守,严守法纪,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七条 (举报和表彰) 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检举交通肇事逃逸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交通管制)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或遇有重大交通警务,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九条 (车辆发展规划)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规划和道路、车辆发展实际情况,制定车辆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牌证管理) 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准上路行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机动车牌证;不得涂改、伪造机动车牌证、档案以及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 机动车牌证遗失、损坏以及号牌号码和行驶证记录辩认不清的,车主应当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补领申请,并经公告挂失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补发。 拆卸、移动或扣留机动车号牌,必须经号牌核发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拆卸、移动或扣留。 第十一条 (牌证的申领) 申领机动车牌证,机动车须经检验合格,并交验下列证件: (一)机动车来源的合法凭证;属于外省市转入的在用车,应当持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密封档案;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单位《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军队、武警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外国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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