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承保、理赔实务 编写部门:业务管理部 审核: 日期:2008 年 7 月 25 日批准: 日期:2008 年 7 月 25 日受控状态: 受控文件分发编号:持有者:文件修改控制章节号修订条款修改日期修改人审核批准备注财产保险(基本险、综合险)承保、理赔实务 第一章 承保第一节 查验保险标的 (一)商定保险财产范围 根据财产保险条款中“保险财产范围”的规定,展业人员要与投保人全面商定投保财产范围: 1、投保的财产必须是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及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并且在会计帐簿中能明确反映的上述各项财产
凡有健全会计帐簿的独立核算单位,应争取可保会计科目全部足额投保
2、投保特别约定财产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在“财产保险投保单”的“投保财产项目”栏内列明“特约财产:财产项目”和保险金额
承保时应注意掌握:(1) 承保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应事先核实数量和单价,在保险单上载明并有帐册可查
对有些企业生产使用的金银应作为原材料予以承保
(2) 承保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时,应进行实地查勘,并查阅有关技术资料,对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并能明确划分正常损坏和灾害事故损毁的,方予承保
(3) 承保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不包括矿井、矿坑本身),要加保“矿下财产险”,且应附有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估书,对小煤窑等风险较大的项目,不予承保
(4)对于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在投保前应特别约定承保
上述特约承保财产项目如双方未经约定,应从帐面金额中扣除
3、对委托加工材料一般可由委托单位投保,并应在投保单上或另附明细表详列受托单位名称和地址
因网点较多、分散,详列明细表有困难的,可在有帐册可依的前提下,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