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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解读)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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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民政局 市社会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保护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协助、指导全体业主正确行使共同管理权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住宅区业主自我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19 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条说明了制定《指导规则》的目的和依据。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适用本规则。本条规定了《指导规则》的适用范围,即适用的行政区域和适用的行为。适用的区域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还说明了非住宅区可以参照本规则。适用的行为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指导规则》对业主大会的成立、职责、会议形式、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组成,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建设房管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规定,着重规范相关环节各方主体的行为。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承担共同管理责任。本条说明了业主大会的组成人员、组成人员的范围及成员权利责任的范围。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共同管理权、履行职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本市建立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公共决策平台进行决策。本条说明了业主大会的活动原则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本着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权责统一、政务公开的原则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提供协助、指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应当及时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本条规定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活动应承担的职责。第六条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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