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民政局 市社会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保护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协助、指导全体业主正确行使共同管理权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住宅区业主自我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219 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条说明了制定《指导规则》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适用本规则
本条规定了《指导规则》的适用范围,即适用的行政区域和适用的行为
适用的区域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
《指导规则》第五十八条还说明了非住宅区可以参照本规则
适用的行为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
《指导规则》对业主大会的成立、职责、会议形式、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组成,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建设房管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规定,着重规范相关环节各方主体的行为
第三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本条说明了业主大会的组成人员、组成人员的范围及成员权利责任的范围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共同管理权、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本市建立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公共决策平台进行决策
本条说明了业主大会的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