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开发区)范围内住宅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区内各类房屋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和公共场地。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内的房屋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维护、修缮与整治。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合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物业办)具体负责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市容、规划、公安、工商、物价、园林、市政等部门和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六条 住宅区交付使用后,入住率达 50%以上时,市物业办应会同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旧住宅区由住宅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会同市物物业办组织召开和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代表住宅区全体业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一个住宅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较多的住宅区,可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必须有所持投票权过半数以上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方能举行。 业主投票权实行住宅房屋一户一投票权;非住宅房屋每 100m 平方米建筑面积一投票权,100 平方米以下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每证一投票权。 第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批准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二)批准或者修改业主公约; (三)选举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 (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须经出席会议的业主或者业主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