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中卫市煤矿复产验收标准矿井名称: 验收日期:2009 年 月 日序号验 收 项 目验收结果验收人员1生产矿井必须持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重要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煤矿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并做到持证上岗
5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6采煤工作面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7煤矿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8煤矿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并设立专户储存,做到专款专用
9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0煤矿企业应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1核定生产能力 9 万吨以下煤矿至少有一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核定年生产能力 9 万吨以上的煤矿至少有 2 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12矿井必须有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矿井各煤层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13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14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15生产矿井必须装备监控系统,并运行良好
16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