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落实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1]2 号)文件精神,改善中心城区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依法实施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2011 年 1 月 21 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和改造地块确定(一)征收范围在赣州市章贡区旧城区及工矿企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和企业的房屋
(二)改造地块确定根据城市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结合公众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愿望和要求程度,确定具体改造地块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章贡区人民政府确定章贡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为章贡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旧城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工矿企业(单位)主管部门为工矿企业(单位)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章贡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90 天内
五、征收补偿实施程序(一)宣传发动
章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调查登记
在房屋征收实施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所在社区向被征收人公布
1、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