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中华个人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医疗保险卡、对应保险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投保文件、网络医院名册、通知、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协议构成。如果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留存保险人处,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 投保人 凡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和组织等,可作为本合同投保人。(二) 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龄六十五周岁或以下(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至七十周岁),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的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龄六十五周岁或以下(连续参加本保险的,续保时最高年龄可至七十周岁),正常工作、劳动或生活的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龄二十一周岁或以下(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或存在身体缺陷或智力障碍的,年龄二十四周岁或以下)未婚、经济上完全依赖主被保险人的主被保险人子女,亦可作为本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三)参保类型根据随主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的附属被保险人种类,本合同每一主被保险人参保类型分为单人保障、夫妇保障亲子保障、家庭保障等四种类型,即:单人保障,无附属被保险人;夫妇保障,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配偶;亲子保障,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的子女;家庭保障,对应的附属被保险人为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第三条 保险保障的选定 除特别指明外,以下与被保险人相关的表述完全适用于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投保时,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可选保险责任、次免赔额、自付比例,确定具体的保险保障,并载明于本合同中(一)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选择投保增强保障。(二)次免赔额次免赔额,指被保险人每次就诊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中须首先由被保险人负担的金额。投保人可从人民币 0、20、50 或 100 元中选择一档,作为被保险人次免赔额。 (三)自付比例自付比例,指被保险人每次治疗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扣除次免赔额后剩余部分中须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比例。投保人可从 0%、10%、20%或 30%中选择一档作为被保险人自付比例。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疾病,经医师诊断在大中华地区医院接受医学必要的每次住院治疗或在大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