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装工程优质奖工程质量评审标准(试行)1 总则1.1 为推动北京市安装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促进安装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依据《北京市安装工程优质奖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和我国工程建设现行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1.2 本评审标准未涉及到的安装专业,将根据北京市工程建设的发展逐步纳入。1.3 申报的工程项目,应符合《评选办法》规定的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1.4 申报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建设管理程序及合法审批手续,并通过竣工验收,且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经过一年以上使用。其中消防、特种设备、燃气、防雷、电气、人防、防疫等专业,应按规定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检测验收合格,资料、手续齐全。1.5 初评查验小组成员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应经过评审工作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初评查验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查验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同一上级单位或相关参股单位的施工项目评审工作。1.6 工程初评查验评价采取量化指标评分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评查验小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初评查验,当综合评价总分少于 90分时,即不具备北京市安装工程优质奖工程推荐条件,初评查验小组不予推荐。1.7 初评查验评价的基本方法,应按照本评审标准和相关标准、规范,采取抽查工程实体和工程资料的方式,结合观感质量及设备工作状况,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工程实体和工程资料质量。抽查时应全面兼顾,重视使用功能,注重重要部位,关注细部质量。隐蔽工程实体质量可通过查阅检验测试记录等技术资料加以证实。1.8 初评查验主要评审以下四项内容,总计 100 分: (1)工程实体质量,分值 60 分,权重 60%; (2)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质量,分值 10 分,权重 10%; (3)工程资料质量,分值 20 分,权重 20%; (4)综合效益,分值 10 分,权重 10%。1.9 为鼓励并引导申报单位积极推进技术进步与科技创新,提高工程项目的技术含量,被评审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可适当加分:(1)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技进步奖;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工法; (3)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4)积极推广应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四项(子项)以上,且成效显著;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在关键技术和工艺上有所创新; (5)积极推行节能技术,通过绿色施工评价标识。1.10 被评审项目存在下列问题时,初评查验小组不予推荐,并向评审委员会如实汇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