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13 年版)一、为深入推进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标准》(2011 年版)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及相关的组织工作
三、本标准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分别予以考核评价,考核评价采用百分制,各单位评分为 70 分及以上的,为达标级;85 分及以上的,为省级示范;90 分及以上的,向部申报部级示范
施工单位总体评分=内业(表 1)分值 x0
5+外业(表2)分值 x0
5;施工单位外业评价内容为:公路工程为表 2
2;水运工程为表 2
3;施工单位外业部分评价分值=(考核项目实得分/考核项目标准分)x100
注: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的,直接判为不达标
②施工单位内业得分和外业得分必须分别达到 70 分及以上,否则不达标
③对出现施工单位不达标情况的,该标段必须立即停工整顿,直至满足达标要求方可复工
四、示范级考核分为“示范工地”与“示范工程”两类,“示范工地”仅对施工单位考核,“示范工程”包括项目全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工程项目得分=建设单位评分 x0
2+Σ 监理单位得分/监理单位个数 x0
2+Σ(施工单位得分 x 合同价)/Σ 施工单位合同价 x0
五、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表 5 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由建设单位(项目最低一级实体管理机构)报同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六、工程项目考核评价分为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施工期考核评价、交工前考核评价三个阶段
工程项目综合得分=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分 5(分)+(∑工程项目阶段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