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 试 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第五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六章 城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 市政工程设施控制第八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九章 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1
1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3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
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4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5 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6 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2
1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 10 大类: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