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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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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 试 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 建筑间距与建筑退让红线控制第五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六章 城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 市政工程设施控制第八章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九章 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1.1 为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泉州市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除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 在泉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已经上报批准的,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执行,未经上报批准的,应执行本规定的要求。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件编制应按照附录表一要求执行。设计方案会审后,应按会审纪要修改意见要求进行调整修改,并上报调整方案,经市城乡规划局审定,下达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1.4 本市规划范围的临时建设、村镇建设和私有房屋修建按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1.6 本规定由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2.1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国家标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为 10 大类: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地(E)。 2.2 城市用地性质的确定必须与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相符合,在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下,允许对土地使用性质作适当的调整,土地使用相容性按《表 2.1 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表》规定执行,凡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中规定范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2.3 根据泉州市现状,按照《泉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将泉州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四类建设区,以不同的控制指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A 类建设控制区:古城区,即鲤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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