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轮机及渔捞机械设备第 1 章 一般规定第 1 节 通 则1
1 适用范围1
1 本篇规定适用于渔船推进装置、辅助机械装置、锅炉、受压容器、泵、管系和渔捞机械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验
2 如采用与本规范规定等效的其他措施时,应经验船部门同意
2 环境条件1
1 渔船用柴油机和轴系传动装置,以及与渔船安全有关的机械设备,其结构与布置,必须保证其在表 1
1 规定的渔船倾斜角度下(横向和纵向倾斜可能同时发生)能正常的连续工作
考虑到渔船的类型、尺度、航区和营运情况,经验船部门同意可偏离下述倾斜角
1 渔船倾斜角度装置、设备倾 斜 角 度横向纵向静态动态静态动态主、辅机和轴系15°±22
5°5°±7
5°应急发电机装置遥控系统应急消防泵装置22
5°10°±10°1
2 确定无限航区渔船用柴油机的功率时,应采用国际标准功率标定的基准环境条件,即绝对大气压力为 0
1MPa,吸入空气温度为 45℃,相对湿度为 60%和在中冷器进口处的海水温度为 32℃
柴油机制造厂在试验台上不必按本条规定提供模拟的基准环境条件,但应提供基准环境条件下柴油机功率的修正值
3 对有限航区渔船用柴油机,确定其使用标定功率所根据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作业航区的情况并加以说明
3 振动 在设计、制造和安装机械装置时,应避免在常用转速范围内因振动而产生过大的应力
4 推进装置1
1 渔船应设有适合作业要求的推进用离合装置
2 拖网渔船和钓鱼船的推进装置,宜具有微速前进的性能
围网渔船及其灯光船宜设有横向推进装置
5 后退措施1
1 推进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倒车功率,以保证在任何正常情况下能控制船舶
2 对不配备可调螺距螺旋桨的主机,宜采用齿轮箱或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