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目录 第一条 定义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三条 客票第四条 票价与税费第五条 定座第六条 乘机登记与登机第七条 拒绝与限制载运第八条 行李第九条 班期时刻、航班延误及取消第十条 退票第十一条 航空器上的行为第十二条 附加服务安排第十三条 行政手续第十四条 连续承运人第十五条 损害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异议的提出时限第十七条 其它规定 第十八条 生效与修改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2008 年 6 月 1 日生效)第一条 定义当您阅读本条件时,请注意下列用语的含义: "我们"、"我们的"是指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您"、"您的"和"您本人"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依据客票在航空器上被载运或者将被载运的任何人。(另请参阅"旅客"的定义)"约定的经停地点"是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我们的班期时刻表中列明作为您的旅行路线中预定经停的地点。"航空公司代码"是指专为识别特定航空承运人的两个字符或者三个字母的代码。"授权代理人"是指由我们指定的并代表我们销售我们的航空运输服务(产品)的客运销售代理人。"行李"是指您在旅行中所携带的个人财物。除另有规定外,包括您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行李票"是指客票上与运输您的托运行李有关的部分。"行李识别标签"是指专为识别托运行李而出具的凭据。"承运人"是指除我们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连续客票上列明其航空公司代码的航空承运人。"托运行李"是指已经填开行李票并委托我们照管的行李。"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是指由航空公司规定的您应该办理完毕乘机登记手续和领取登机牌的时间。"连续客票"是指填开给您的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公约"是指下列可适用的文件: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 1929 年 10 月12 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蒙特利尔公约")。"票联"是指纸质乘机联或电子联,它赋予票联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有权搭乘该票联上载明的航班的权利。"损害"是指(1)因发生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其它任何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