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贵州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9]44 号)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废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 2010 年 6 月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51 号)规定的从 2011 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在有效扩大消费的同时,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1、凡在我省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我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家电以旧换新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 5 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 50 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每交售一台旧家电可以购买一台新家电。第六条 现阶段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第七条 补贴标准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 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 400 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 元/台,洗衣机 250 元/台,空调 350 元/台,电脑 400 元/台;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