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水利、水电、电力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水电、电力等建设项目(下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行为,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 [1999]1283 号)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 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投资估算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水利工程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电力工程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阶段(含核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综合分析),以及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勘察收费。总投资估算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条 工程勘察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依法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勘察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是指勘察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收集建设场地已有资料、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等勘察作业,以及编制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文件等服务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按本规定附件计算,上浮幅度不超过 20%,下浮幅度不超过 30%。具体收费额由发包人与勘察人按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协商确定。 第六条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发生以下作业准备的,可按照相应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 10%-20%另行收取。包括办理工程勘察相关许可,以及购买有关资料;拆除障碍物,开挖以及修复地下管线;修通至作业现场道路,接通电源、水源以及平整场地;勘察材料以及加工;勘察作业大型机具搬运;水上作业用船、排、平台以及水监等。 第七条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可根据需要,由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加收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分析和工程方案编制费用。加收的编制费用按相应阶段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 30%-40%计收。工作内容按照相应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必要性论证、工程开发任务编制、初选代表性坝 (厂)址、初选工程规模、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估算工程投资以及初步经济评价等。核电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勘察成果综合加工费(含主体勘察协调费),按计价格[2002]10 号文件中通用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 22%-25%计收。 第八条 建设项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