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8A 章 第 22 条由某些机构供应药物予门诊病人等规定十二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 138A 章第 138A 章 第 22 条由某些机构供应药物予门诊病人等的主要内容
第 138A 章 第 22 条由某些机构供应药物予门诊病人等第 V 部关于机构的特别条文(1)除第 16 条及本部外,下列药物如符合本条的规定,则本条例或本规例均对其不适用─ (1995年第 262 号法律公告)(a)在机构内配发的任何药物,而配发是在注册药剂师或其他获生署署长认可的人的监督下进行的;或 (1989 年第 76 号法律公告)(b)由兽医机构供应用于治疗动物的任何药物,而该机构是由注册兽医监督的
(1997 年第 614号法律公告)(2)除非上述药物是由妥为注册的医生为提供医疗,或注册牙医为提供牙科治疗,或注册兽医为提供动物治疗而供应的,或是按照有关医生、牙医或兽医为有关目的所开处方而供应的,否则不得供应上述药物
(1997 年第 614 号法律公告)(3)凡供应附表 1 所列物质,则须在有关的处所备存纪录,而备存纪录的方式须使在供应该物质的日期后 2 年内,可随时追查到下列详情─(a)所供应毒药的名称及分量;(b)供应毒药的日期;(c)获供应毒药的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及(d)供应毒药或开出处方(毒药是据之而供应者)的人的姓名或名称
(4)盛载药物的容器须加上标签标明─(a)足以识别供应有关药物的机构或兽医机构的称号; (1978 年第 137 号法律公告)(b)“Poison 毒药”一词,但如药物属可即用于治疗者则除外;(c)(如属兽医机构供应的毒药)“For animal treatment only 只限医治禽畜用”的字句
(5)药物须加上清晰地以中英文标明使用指示的标签
(6)如属第 16 条所适用的药物,则除本条的规定外,该条的规定亦须获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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