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电气设备与继电保护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国家及集团公司电气和继电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相关外委保运单位
第二节管理职责第三条机动设备处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公司电气系统的运行方案及管理,并组织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重大管理问题;(二)机动设备处负责审核公司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管理,具体方案由设备检修部、维护单位和公用工程部负责编制;(三)机动设备处负责公司防雷设施及接地装置的安全管理;(四)机动设备处负责公司大修计划、技措项目的审核、电气设备“三定”(定期清扫、定期检修、定期试验)计划的管理;(五)机动设备处负责电气设备事故调查处理,配合质量安全环保处对重大触电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机动设备处负责组织公用工程部、设备检修部制定公司电气系统安全运行的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实施上级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开展电气系统安全管理的各种活动;(七)机动设备处负责与上一级电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
第四条公用工程部负责自发电和市电的转供,同电力系统调度局的业务联系,及分管范围内电气设备运行维护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设备检修部负责电气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维护保运单位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
第三节管理内容与要求第六条为保证公司电力系统发电、变电、配电、用电的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各级管理人员和运行人员必须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运行、调度检修、试验等规程执行
第七条机动设备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审定公司电气系统的运行方案
第八条公用工程部、设备检修部负责制定和修订各变配电所的运行操作规程,报机动设备处审定,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公司防雷设施由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同时研究改进及实施措施
第十条设备检修部负责电气设备“三定”(定期清扫、定期检修、定期试验)项目
第十一条 机动设备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