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2009-1-22]赣市房字〔2008〕175 号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的通 知各县(市)房地产管理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产交易管理所:随着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新建筑结构形式和设计风格不断涌现,房屋建筑面积的测量与计算成为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共同关注的焦点,这对房屋面积计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目前,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制定实施于 2000 年,距今已经 8 年了,存在着诸多不足:一是原有的条款是原则性的,不够细化;二是专业术语较多,非专业人员难以理解;三是有些新出现的建筑形式,比如阳光屋、入户花园、飘窗等如何计算,又未予以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出现各种计算方法进而引发纠纷
为全面提高我市房产测绘单位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统一规范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切实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有章可循,通俗易懂,根据国家《房屋测量规范》及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参考无锡、深圳、南昌等城市制定的有关操作办法和规则,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三日主题词:房地产 面积计算 规则 通知抄送:江西省建设厅,赣州市人民政府,江西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市法制办,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局,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8 年 9 月 3 日印发共印 250 份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合理分摊房屋共有建筑面积,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及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赣州市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试行)》
一、一般规定 1、房屋以幢为单位进行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