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秩序、勤务制度等级化考核实 施 细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强化勤务工作管理,增强道路管控能力,保证道路安全、畅通,树立广大民警的争先意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道路的自然条件、基础设施、车辆和行人流量,将道路和路口分成一、二、三、四级,实行分级考核
(详见附件 9)第三条 根据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将违法行为分成A、B、C、D、E 五类,实行分类考核
(详见附件 8)第四条 按照支队勤务工作安排,和外勤民警等级化考核办法,对警务区、形象岗、高峰固定岗、区域流动岗、巡逻车(摩托车)实行岗位责任考核
(详见附件 2 和 5)支、大队两级机关的早勤按支队要求进行考核
(详见附件 6、7)第二章 考核标准第五条 一级路和一级路口 A 类违法行为不超过 3%,无违法停车、占道和打工人员占道揽活,无残疾人车、二轮摩托车占道候客
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守法率分别达到 97%、93%和 90%
第六条 二级路和二级路口的 A 类违法行为不超过 5%,无违法占道和打工人员占道揽活,无残疾人机动车、二轮摩托车占道候客
违法停车全路段不超过 5 辆
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守法率分别达到 94%、91%和 88%
第七条 三级路和三级路口 A 类违法行为不超过 5%,占道经营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10 分钟,零散占道不得超过 5 处,打工人员不得占用机动车道揽活,无正常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车,除出租车外,距路口、公交站桩 30 米内无违法占道停车现象
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守法率分别达到 90%、85%和 80%
第八条 四级路和四级路口,不发生周期性堵车现象,各类违法行为要得到有效扼制,不得出现半小时以上失控状态
第九条 民警按要求时间、地点和路段执勤,无脱岗现象;巡逻车、摩托车要在各自警务区内的路段上进行巡逻,不得脱线行驶
巡逻车要充分发挥巡逻管理和疏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