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中近因原则的常识性判断 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对于近因原则的适用,应当按照常识性原则进行判断,以合理的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并实现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一、近因原则概述 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在因果关系中各原因中最近的原因,即促成保险标的发生损害的直接原因,在效果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原因
但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它不一定是最接近损失结果的原因
按照英国学者斯蒂尔先生的解释:“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由此可见,近因,是指除非存在着这种原因,否则,损失根本不可能发生或几乎不可能发生
换句话说,近因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的、有效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在保险法中,只有当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近因)时,保险人才对损失负补偿责任,该原则被称为近因原则
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经历了几个世纪才被普遍接受,该原则虽然适用于所有的保险,但是如果追溯近因原则的源头,却是来源于海上保险
最早规定近因原则的立法是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该法第 55 条第 1 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对于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对于不是由所承保的危险近因造成的损失,概不负责
此后,在 Leyland Shipping Co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
一案中,Lord Shaw 大法官将近因原则进一步具体化
他认为将因果关系比喻成链状并不准确,事实上,因果关系不是链状的而是网状的
在每一点上,影响、力量、事件已经并正在交织在一起,并从每一交汇点成放射状无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