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文 件浙 国 税 流 〔 2005 〕 82 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石油分公司租赁承包经营加油站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各 市 、 县 国 家 税 务 局 ( 不 发 宁 波 ) , 省 局 直 属 税务 分 局 :中 国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浙 江 石 油 分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中 石 化 浙 江 石 油 分 公 司 ) 是 中 国 石 油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下 属 的 负 责 浙 江 省 内 市 场 的 成品 油 供 应 企 业 , 它 除 了 以 全 资 方 式 在 全 省 发 展 网点 外 , 还 以 联 营 ( 控 股 、 参 股 ) 、 租 赁 等 方 式 发展 加 油 站 零 售 网 点
为 支 持 企 业 发 展 , 根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及 实 施 细 则 的 有关 精 神 , 现 就 中 石 化 浙 江 石 油 分 公 司 租 赁 承 包 加油 站 有 关 增 值 税 问 题 明 确 如 下 :中 石 化 浙 江 石 油 分 公 司 向 他 人 租 赁 、 承 包 经营 加 油 站 的 , 应 以 中 石 化 浙 江 石 油 分 公 司 ( 含 市级 分 公 司 ) 为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 中 石 化 浙 江 石 油 分公 司 租 赁 、 承 包 经 营 加 油 站 ( 名 单 见 附 件 ) 的 经营 收 入 应 纳 入 全 省 集 中 核 算 , 其 发 票 管 理 、 增 值税 计 算 、 申 报 、 缴 纳 按 浙 国 税 流 〔 2005 〕 30 号 文件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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