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制度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规范学生申诉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 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处理学生申诉, 应当遵循合法、 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学生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学生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校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学生接到书面申诉起 15 个工作日内, 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处理、 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依照本制度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的学生为申诉人,做出原处理、处分决定的学校为被申诉人, 受理学生申诉的教育行政部门为学生申诉机关
受理申诉一般由学生本人提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申诉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带为提起
申诉任何被申诉人可以委托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