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以及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包括正文及附录)并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本公司××××年第×季度报告已于×年×月×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的提示性公告
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二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的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四条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第一节重要提示第五条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如下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职务以及未出席原因
第六条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