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和内部特定场所的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9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一部分GB/T 14107 消防基本术语第二部分GB 20286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A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A 588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 654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 767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JGJ 49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5907、 GB/T 14107、GB 50016、GA 654和 JGJ 49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医疗机构medical institution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机构
2 消防设施、器材 fire equipment and facilities建筑内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防烟排烟和灭火、人员疏散、逃生等设施、器材的总称
4 消防安全基本要求4
1 一般规定4
1 医疗机构中建筑物的建设、医疗机构的日常运行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2 医疗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机构自身情况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研究制定本机构不同层次应对火灾的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