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云南省宣威市农业局2018年7月30日发布BSZN-1100348000-2018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宣威市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
三、办理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宣威市农业局,宣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本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审批条件(一)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1
选址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