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云南省宣威市农业局2018年7月30日发布BSZN-1100348000-2018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宣威市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申请和办理。二、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第二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三、办理机关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宣威市农业局,宣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本市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隔离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四、审批条件(一)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2.布局条件(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2)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3)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4)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5)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1(6)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7)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3.设施设备条件(1)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2)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3)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4)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5)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6)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6.种畜禽场还应当符合的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3)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4)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5)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二)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1.选址条件(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集贸市场500米以上;(2)距离种畜禽场3000米以上;(3)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4)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2.布局条件(1)场区周围建有围墙;(2)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