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管理标准1定义1
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的生产区域,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临时性作业
电钻、砂轮、风镐可能产生火焰的作业指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本体及防爆区域内的作业
2作业区域划分作业区域划分为:固定用火区域、固定动火点、禁火区域
1固定用火区域固定用火区是指在生产区域内,由于工作、生产工艺的需要使用切割、明火作业(含电加热等)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域
在固定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为固定用火作业,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格式见附件一),但防火间距必须满足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见附件二)
固定用火区域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
2固定动火点2015年12月15日发布2016年1月1日实施*本版文件内容在前版基础上做了全部修改共38页第1页允许正常使用动火工具从事检修、加工设备及零部件的区域
在固定动火点内的动火作业为固定动火区作业,可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但必须满足《通用安全技术规程(消防安全篇)》中《固定动火点设置条件》(文件编号BSMCFP-JA02-001-009-001)要求的区域
固定动火点应设置醒目、明显的标志
3禁火区域是指除固定用火区域和固定动火点以外的生产区域
3爆炸环境危险区域有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物质的场所(见《通用安全技术规程(消防安全篇)》中《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文件编号BSMCFP-JA02-001-003-001),且符合GB50058中爆炸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标准的场所(见附件三、四)
爆炸环境危险区域划分应由懂得生产工艺加工介质性能、设备和工艺性能的专业人员和安全、电气等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商议完成
4法定节假日是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指全体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