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纠纷浅析——以我所律师代理的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为例分析一、案情简介原告韩xx与被告张xx于1994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95年x月x日生育一子,1999年x月x日经街道办事处审批,双方出资收购同村村民的农居
后双方于200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房屋的所有权份额由原告享有其中的三分之一,拆迁后该房屋三分之一的拆迁款归原告所有,今后安置时原告享受其自己的安置面积
2014年,房屋被拆迁,被告获拆迁款,奖励等款项
原告因此主张其权利,但被告未予理睬
后原告将张xx、赵xx(系本案张xx母亲)以及其与张xx所生一子诉诸法院
二、案例索引:一审: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6月2日)三、诉称辩称:原告:韩某被告:张某甲、赵某、张某乙原告韩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甲于1994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1995年9月22日生育一子张某乙,1999年9月23日经某村、某街道办事处审批,张某甲和原告出资购买收购同村村民张某丙的农居,即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塘外张家19号
原告和张某甲于2007年3月13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位于某区某街道某社区塘外张家19号的房屋,原告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拆迁后该房屋三分之一的拆迁补偿款归原告所有,今后安置时原告享有其自己的安置面积
2014年7月20日,某街道征迁安置管理中心拆迁某社区塘外张家19号,并支付被告张某甲拆迁补偿、奖励等款项
原告要求被告分割拆迁补偿、奖励等款项属于原告的份额,被告未予理睬
请求判决:1、分割拆迁补偿款中原告享有的三分之一;2、分割自行过渡奖励、奖励费中原告享有的四分之一;3、确认原告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甲、赵某、张某乙辩称:原告要求享受三分之一的拆迁补偿款毫无依据
拆迁房屋不是原告与张某甲婚后购买而来,而是由张银具婚前的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