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 所属层级类别 ]:黑龙江 [ 所 属 类 别 ]:教育科技 [ 生 效 日 期 ]:2008-03-01 [ 发 布 单 位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教育局 [ 发 布 文 号 ]:哈教发[2008]9 号 [ 是 否 有 效 ]:有效 各区、县(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教育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九年义务教育的常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和教育机构
第二章入学 第三条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
第四条小学入学年龄为 6 周岁,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适龄儿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入学的,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农村地区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市区和县城须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暂缓入学
暂缓入学时间一般为一年,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暂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公办小学新生入学
适龄儿童监护人按照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规定的报名时间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户口簿、居住情况证明(房产证等)等有关证件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等)不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盲、聋哑、弱智儿童原则上应到市或居住地所在区举办的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就学;盲、聋哑、弱智儿童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也可以到普通学校就学
第六条公办初中新生入学
公办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全部在户口所在地免试就近对口升入初中
民办小学毕业生需回公办校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