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以及宗旨1
2002年颁布的《矿业法典》规定了对投资者非常有利的政策,尤其是海关和税收政策
随着2002年的《矿业法典》以及2003年的《矿业条例》(以下简称“旧矿业法”)的适用,刚果(金)矿业发展迅速,出现了大量新的矿业企业、颁发了大量新的矿权并提升了刚果(金)矿产品的产量,同时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投资者
但在旧的矿业法项下,刚果(金)政府以及人民并未真正受益于矿业领域的发展,旧矿业法的适用,本应大力促进了刚果(金)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实际上并未达到该目的
基于此,基于以下两个目的,刚果(金)于2018年3月28日出台了新的矿业法典:增加刚果(金)政府收益部分;增加刚果(金)人民的权益,以期在刚果(金)出现中产阶级
二、投资者投资回收的各种方式大部分设备的采购,均是关联方和终端客户的采购,关联方再将采购的物品销售给刚果金的项目公司,推高了采购成本,将商品采购环节的差价留存在关联方;大部分服务的采购,均是关联采购,将服务环节的利润留存在关联方,如EPC合同,通常是关联方作为EPC承包商;签署咨询服务合同,以咨询服务合同的方式提前分红;产品的销售为关联销售,将销售利润留存在关联方;采用较高的债股,通过股东借款的方式向项目公司提供融资,适用较高利率,提前收回投资,推高了项目公司的财务成本;采用加速折旧的方式,提前收回投资;未完全和正确进行税务申报等手段;(如为了避免缴纳增值税,工程合同中大部分的合同额为国外母公司之间的支付,刚果(金)项目公司仅支付工程合同中很小的部分);通过上述手段,投资者将收益通过各种方式在分红之前提前收回,最后导致刚果(金)矿业企业长期亏损,刚果金政府收不到企业所得税
刚果矿业总公司合资20多年,从未收到分红,这也是出台新的矿业法典以及刚果矿业总公司急迫的寻求新的合作模式的原因
(KCC案)在了解了上述普遍存在的实务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