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原意”与人大释法的原则和技术四月六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和附件二第3条作出了四点权威性解释,从而使备受社会关注和争议的、与政制改革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得到了澄清,基本上达到了“释疑止争”的目的
人大常委会是依据宪法第67(4)条和香港基本法第158(1)条的规定来行使释法权的
释法忠于立法原意人大释法后,社会上有人质疑这不是释法,而是“变法”
而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技术地回答了上述质疑,同时也提出了释法的一般原则、方法和技术
他说,“这次释法也是属于(《立法法》第42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况,就是明确具体含义,因为含义本来就是在条文当中,只是把它解释清楚而已,不是‘变法’”
他又说,“释法必须忠于立法的原意”,“我说释法就是要忠实于原意,不能因为谁高兴谁不高兴来决定,必须作出公正的解释
”从学理上讲,忠于立法原意是解释宪法或宪制性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技术之一
此外,还可以有多种不同的释法方法,如“目的论解释”和“普通法的解释”(分别见香港终审法院判决的吴嘉玲案和庄丰源案)
当然,不同的解释原则和技术会达致不同的目的和结果
然而,就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的人大第一次释法和今次人大释法而言,“澄清立法原意”看上去是人大常委会采用的原则和力求达到的目的
在讨论“澄清立法原意”原则的详细内容和探讨它的学理基础之前,我们先看一下一九九九年人大释法情况
根据该项解释,由于“终审法院在判决前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第3款的规定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而终审法院的解释又不符合立法原意”,于是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基本法第22(4)条和第24(2)条第3项作出了符合立法原意的解释
就第24条而言,“本解释所阐明的立法原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第2项其它各项立法原意,已体现在一九九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