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要点提示】软件注册表信息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的组成部分,对注册表信息的修改不应视为对软件作品的修改
著作权侵权的前提是对作品的使用,阻止作品传播的行为不属于对作品的利用,不宜用著作权法进行规范
通过修改他人在先安装软件的注册表信息以阻碍在先安装软件的正常下载、安装和运行,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24224号(2003年12月23日)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02387号(2004年4月23日)【案情】原告(上诉人)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
被告(上诉人)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二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百度公司诉称:百度公司是一家在国内IT行业享有良好声誉的软件技术提供商和平台运营商
百度公司于2002年6月17日推出“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的当日,即发现该软件的注册表信息被三七二一公司的“3721网络实名”软件所删除,且不能正常运行
2002年7月3日百度公司推出“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的升级版后,三七二一公司于当晚升级了“3721网络实名”软件,依然删除百度公司软件的注册表信息,使该软件不能正常运行
同年7月9日,三七二一公司再次将“3721网络实名”软件版本升级,增加了对“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的安装拦截功能2003年以来,三七二一公司在“3721网络实名”软件中专门设置了一个程序(cnsminkp文件),该程序对“3721网络实名”软件的运行无任何帮助,专为阻止用户从百度网络下载“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致使所有安装了“3721网络实名”软件的用户均不能正常运行“百度IE搜索伴侣”软件,给百度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