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环境监理单位第六条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单位实施资质管理,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以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资质有效期为三年。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二)具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乙级以上资质证书;(三)具有3名以上乙级资质工程监理人员及10名以上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保护、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四)配备满足环境监理工作要求的专项仪器设备;(五)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理工作规程、内部管理体系和档案管理系统。第八条申请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报告;(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五)本单位具备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证、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环境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经环境保护业务培训的证明材料;(六)环境监理相关工作业绩证明;(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或环境监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其他相关文件;(八)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第九条申请环境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十日内出具受理回执,在六十日内完成环境监理资质单位的认定。第二十条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二)具备10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注册环保工程师)和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专职技术人员均应当通过环境监理业务培训;(三)具有适当数量的工程分析、环境工程、生态、土建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定环境管理经验的人员;(四)配备与环境监理工作范围一致的专项仪器设备,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和档案管理系统。第二十一条申请开展环境监理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机构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四)工作场所、场地证明;(五)本机构具备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复印件及环境监理业务培训证明等;(六)环境监理相关工作业绩证明;(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第二十二条环境监理机构经认定满4年的,应当重新申请认定。环境监理机构的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监理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四、环境保护监理单位、个人资质的申领、注册确认和监督管理设想(有关这一块背景资料详见《调研报告》)(一)关于个人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资质鉴于国家环保总局至今尚未出台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而根据建设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规定,我局无权制定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同时,鉴于我市大项目多,环境保护监理工作任务重而又急需实施的现状,因此,为推进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获取可参照浙江环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和化工部的做法执行,即具有环保专业知识高级职称者,参加省(市)建设厅(局)组织的工程监理师资格考试并获通过、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经环保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可由省局设立或我局自行设立)审查通过,也可获取由市建委(和我局联合)颁发的环保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可向市建委注册。今后,如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颁发环境保护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则遵照执行。(二)、关于单位资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属于工程监理的范畴,但又区别于房屋建筑、公路、火电工程等带有土建施工性质或特种工程的工程监理。目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