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2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张中伟2001年3月20日四川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管理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生活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养人员,是指社会福利机构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的福利服务对象;休养人员是指与社会福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接受社会福利机构福利服务的对象
第三条发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示范作用,倡1导、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兴办社会福利机构
社会力量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是本省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规划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合理确定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目标并组织实施,逐步增加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第六条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保障;(二)选址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要求,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有关规范、标准和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名称或姓名等基本情况和章程;(三)第六条规定的有关兴办条件的说明及有关证明材2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