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州市鼓楼区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申办指南(暂行) 一、正 式 设 立 的 基 本 条 件 (一)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
举办者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名称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文化培训机构,应冠名为“福州市X X (县、市、区)X X X X (“字号”、“行业”)培训学校(中心)”
培训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办学场所、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组织机构 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
其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教育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 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并到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办学场地 (1)办学地址须在鼓楼区内,办学场所应当坚固、安全、适用,无隐患,有安全疏散双通道, 举办培训机构不得租赁学历制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也不得使用民用住宅、地下室、车库等作为办学场所; 2 (2 )办学场地须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或工程质量鉴定书,以及消防部门提供的合格证书(申办时先提供整座楼房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和消防验收合格证书,待初次考察通过后,举办者再向消防部门申请办理作为教学场所使用的单体消防验收合格证书
); (3)建筑面积:培训中心500平方米,培训学校1000平方米;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