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龙岩工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的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保障公司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保证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为公司各级管理部门使用客观、真实、有效的经营管理信息提供合理保障,保证各部门、各单位的经营活动按照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政策进行,降低经营管理风险,提高绩效。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度。综合集团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进行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集团公司本部、所属全资、控股企业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设置的内审部门为风控审计部,在集团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市 2 国资委监事会及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集团所属企业可根据财务收支业务量的大小或下属企业的多少决定是否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未设立内审机构的单位可配备专职审计人员。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设立的内审部门,受本单位负责人和集团公司风控审计部的双重领导,业务以集团公司风控审计部领导为主,行政上服从本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领导及集团风控审计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等; 2、制定年度审计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4、负责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5、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6、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安排的对外审计任务; 7、根据领导安排,参与集团公司重要经济业务的咨询、评价、与监督工作; 8、完成集团公司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审计部门提出建议,报经分管领导审定,董事长批准后可申请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专业人员或聘请社会中介专业技术人员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