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规定 ( 装计 [2006]132 号 2006 年 2 月 9 日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 ,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促进国防科研与武器装备发展 ,依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由总装备部归口管理 ,主要用于装备的预先研究、研制以及与装备科研有关的技术基础工作,分为装备预先研究经费、装备型号研制经费和装备技术基础经费。 第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国防科研项目研制进度实施“里程碑”拨款 , 按项目进行成本核算。 第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实行统一领导、按级负责、分工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六条 财政部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方面,负责下列工作: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 ; ( 二 ) 制定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 ( 三 ) 审批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 ( 四 ) 拨付国防科研试制费 ; ( 五 ) 审批国防科研试制费决算 ; ( 六 ) 参与制定国防科研价格管理办法 ; ( 七 ) 检查、指导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工作 ; ( 八 ) 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总装备部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方面 , 负责下列工作 :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财经法规、制度 ; ( 二 ) 制定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 ( 二 ) 汇总编报和下达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 ; ( 四 ) 办理经费的请领、划拨,进行会计核算 ; ( 五 ) 组织国防科研项目的财务验收工作 ; ( 六 ) 汇总编报和审批决算,报告经费使用管理情况 ; ( 七 ) 归口管理国防科研价格工作 ; ( 八 ) 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工作,检查、监督研制单位合同经费的使用情况 ; ( 九 ) 七级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方面负责下列工作 : ( 一 ) 贯彻执行国家和军队有关财经法规、制度; ( 二 ) 制定本部门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 三 ) 编报和执行国防科研试制费预算,按照合同对经费进行管理; ( 四 ) 根据批准的预算和项目合同,办理经费的请领、划拨、结算,进行会计核算; ( 五 ) 负责本部门国防科研项目节点经费的考核、财务验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