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票据管理相关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业务票据管理,法律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票据包括本局(含所属各处、室、中心,下同)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工本费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税务发票等用于劳动保障和各类行政事业性往来的所有票据
第三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票据的领购、领用、保管及核销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财务基金管理中心是本局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
财务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类和解困(再就业)资金所需票据的领购、领用、管理和票据使用的监督检查,其它各类票据和管理工作由计划财务股具体负责
票据管理工作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局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征收、罚没收入、往来结算等均需使用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
第六条本局所需票据统一由票据管理部门向省厅、财政、税务部门办理领购或申请手续
上级统一制发的票据,各单位领回后,应及时全部送交票据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第七条实行票据领购、领用登记制度
票据管理部门对统一领购、印制接收的票据必须法律规范登记,明确专人保管;对所有领用的票据必须按规定要求逐一登记,各单位应及时办理票据领用、核对、缴验、装订等手续,定期报告票据的领用、保管、结存等情况
领用、缴验票据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缺页、漏号、重号等情况
使用票据时,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
如发生填写错误,应重新开据,错票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丢失情况,责任人应立即报告,由责任单位及时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本局票据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处理
第八条实行非现金结算制度
本局与各单位及服务对象发生的所有收支业务,均通过规定的金融部门或其设在大厅的办事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