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武 1985 年 5 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
4 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
1999 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
2001 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
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
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
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
答:① 没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
李大3 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
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
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王彬与李兰于 1999 年 5 月 1 日举行婚礼并同居
同年8 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 1 间
10 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
2001 年 2 月,李兰生下一子
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 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 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 元帮胞弟购房
同年 10 月,王李感情不和, 闹离婚
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 5000 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