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标签查处规定(一)关于食品标签的有关法律规定第一,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等
第二,食品标签属于国家强制标准内容之一
《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食品标准
第三,食品标签应受《标准化法》规制
由于食品标签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其在受《食品安全法》规制的同时,还要符合《标准化法》有关强制标准的规定
《标准化法》第二十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销售不符合强制标准商品的违法行为由食品监管部门处理
第四,食品标签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通则》具体规定了关于食品标签的标准和要求
根据《通则》的相关规定,流通环节的食品标签只要不符合有关强制要求,都应视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食品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三类基本内容及免除情形1
国产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第1页共8页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该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注的其他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