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标签查处规定(一)关于食品标签的有关法律规定第一,食品标签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内容之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等。第二,食品标签属于国家强制标准内容之一。《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食品标准。第三,食品标签应受《标准化法》规制。由于食品标签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因此,其在受《食品安全法》规制的同时,还要符合《标准化法》有关强制标准的规定。《标准化法》第二十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销售不符合强制标准商品的违法行为由食品监管部门处理。第四,食品标签必须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通则》具体规定了关于食品标签的标准和要求。根据《通则》的相关规定,流通环节的食品标签只要不符合有关强制要求,都应视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食品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二)食品标签必须标注的三类基本内容及免除情形1.国产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2.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第1页共8页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该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3.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标注的其他强制性内容。《通则》除规定食品标签必须标注与《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相同的内容之外,还规定了必须标注的其他强制性内容。一是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如果食品容器中含有固相、液相这两相物质的食品,其食品标签除应标注净含量外,还应标注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比如糖水梨罐头,其标签除应标注“净含量:×××克”外,还应标注“沥干物(也可标注为固形物或梨块):不低于×××克(或不低于××%)”。二是质量(品质)等级。如果食品生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了食品的质量(品质)等级,则必须标注食品的实际质量(品质)等级。三是辐照食品。用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其标签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用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清单中予以标明。四是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标签上的内容及标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门规定。4.强制标注内容的免除情形。《通则》规定了几种强制标注内容免除的情形。一是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的饮料酒以及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等食品,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二是当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可以只标注产品名称、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如果销售的食品的标签满足上述强制标注内容的免除条件,则食品销售者可以免除相应的行政责任。(三)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1.《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要求比较原则。《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书写应当清楚、明第2页共8页显,容易辨识;食品与其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2.《通则》对食品标签的要求比较具体。《通则》对食品标签除了规定许多专业性很强或需要进行检测才能确认结果的标准外,还规定了一系列凭借肉眼观察就能基本确认结果的标准。比如,对于食品标签的日期标注,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强制标注内容中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低于1.8毫米;不得标注封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