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0 条第二章民事主体10 条第三章婚姻家庭10 条第四章继承5 条第五章物权5 条第六章债权7 条第七章知识产权3 条第八章附则2 条第一章一般规定10 条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立法目的 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宗旨 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一是明确本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二是强调本法对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强制性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三部单行法根据其所调整商事关系的特殊性制定的特别法律适用规则具有明确针对性,应当优先适用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一是上述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涉及;二是法律对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所规定,但尚未精确、完整,如本法23 条、 17 条
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种补缺规则适用
第三条【选择适用】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一般规定,是一种理念的彰显
该条否认默示选择的效力
《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 条第 2 款仍应适用
其他部门法或本法其他各章对具体领域的规定赋予当事当事人法律选择权的,依具体规定
没有赋予选择权时,又分两种情况:一是法律没有涉及和规定的领域,本条发挥法律原则的指导作用;二是规定了法律适用规则而没有赋予当事人选择权时,适用该规则指引的法律,而不能意思自治
第四条 【强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