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有效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惩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间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正常的教育、监督、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三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的原则,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核、动态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的内容分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
思想改造,主要考核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改、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政治学习、参加思想教育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劳动改造,主要考核社区矫正对象在从业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劳动过程中的劳动态度、劳动质量、文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奖惩考核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为标准,采取记分考核和行政奖惩两种形式
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月的考核基础分为 1 0 分
记分考核按月进行,违反基本要求的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奖)分;加(奖)、扣分值尚不足以体现奖罚原则的,应予以行政奖惩
第六条 在考核、奖惩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