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11 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下列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一) 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 6 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 8 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 7 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 10 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 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 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臵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 房屋高度大于 24 米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轻型的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主要范围参见附录一
第三条 在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中,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 — 2 — 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 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 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 (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或跨度大于24m 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臵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三) 超过《抗震规范》第8 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 (四) 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其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 对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