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名词解释1. 证据法学: 是指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学学科2. 证据法: 是指规定如何收集和运用证据查明并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相关事实的法律规范。3. 证据: 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4. 诉讼证据: 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5. 证据力: 是指证据材料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6. 证明力: 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和可靠性。7. 证据材料: 凡是未经查证的各种证据形式都称为证据材料。9. 证据制度: 具体包括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提供、质证、证据的审查判断等内容。10. 证明: 是指执法和司法中的证明。就“过程”而言,证明是指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的心证形成过程。就“结果”而言就是指证明对象得到证实或者确信要证明事实为真实的状态,也就是指运用证据确认案件真伪。11. 证明对象,又称为证据标的、 证据客体、待证事实: 是指证明主体证明活动所指向的客体,此客体即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实的案件事实。12. 证明责任:是指诉讼中的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在审判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14. 免证事实: 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可以认定的事实。(三种情形: 显著的事实、人民法院职务上所已知的事实、当事人之间无争执的事实。)15. 证人: 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而向司法机关承办案件的有关人员陈述案件情况的人。16. 污点证人: 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与一般证人的区别在于,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有犯罪污点,不是清白的人,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18. 本证: 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19. 反证: 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21. 间接证据: 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 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22. 原始证据: 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23. 传来证据,也称传闻证据、派生证据:是指经过一定的中间环节,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25. 言词证据 ,又称为人证 :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来表现证据事实的证据。27. 控诉证据: 凡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