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和 大 韩 民 国 政 府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 “中 方”)和 大韩民 国 政 府 ( “韩方”),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认识到双方长期的友谊和 牢固的经济贸易关系,以及期待着加强双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确信自由贸易区将为货物和 服务创造更为广阔和 稳定的市场,以及稳定和 可预测的投资环境,从而提升双方企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 深信自由贸易协定将给各缔约方带来共 同利益,并有利于扩大和 发展国 际贸易; 建立双方间明确和 互利的贸易规则; 期待着通过扩大双方间的贸易和 投资,提高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 稳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提升双方公 共 福 利水平; 注 意 到经济发展、社 会发展和 环境保 护 是 可持 续 发展相 互依 赖 、相 互促进的组 成 部 分 ,更加密 切 的经济伙伴关系可以在促进可持 续 发展方面 发挥 重 要 作用 ;和 致 力于促进和 加强区域 经济合作和 一 体 化 ; 同意 达 成 协议 如 下: 第 一章 初始条款和 定 义 第 一节 初始条款 第 1.1 条 建立自 由 贸 易 区 在与 《 1994 年 关税 与 贸易总 协定》 第 二 十 四 条 和 《 服务贸易总 协定》 第 五 条 相 一 致的基 础 上 ,缔约双方特 此 建立自由贸易区。 第 1.2 条 目 标 缔 约 双 方 缔 结 本 协 定 的 主 要 目 标 包 括 : ( 一 ) 鼓 励 缔 约 双 方 之 间 贸 易 的 扩 大 和 多 样 化 ; ( 二 ) 消 除 缔 约 双 方 之 间 的 货 物 贸 易 和 服 务 贸 易 壁 垒 , 便 利 缔 约 双 方 之 间 货 物 和 服务 的 跨 境 流 动 ; ( 三 ) 促 进 缔 约 双 方 市 场 的 公 平 竞 争 ; ( 四 ) 创 造 新 的 就 业 机 会 ; 及 ( 五 )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双 边 、地区和 多 边 合作建立框架, 以扩 大 和 增强本 协 定 利 益。 第 1.3 条 与其他协定的关系 缔 约 双 方 确认在世界贸 易 组织( WTO) 协 定 和 双 方 均为 成员的 其他现存协 定 项下的现存权利 和 义务 。 第 1.4 条 义务范围 缔 约 双 方 应确保采取一 切必要 措施, 保障本 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