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险核保指引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0000-03005-50 版号:B 工程险核保指引 编号:0000-03005-50 版号:B 第 1 页 共 25 页 1. 目的 为管控业务质量,明确各工程险的核保要求,特制定本指引。 2. 适用范围 2.1 适用于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2.2 承保道路、地铁、铁路的工程险时须采用行业统一条款费率。 3. 总则 3.1 财产险业务管理的原则是:效益优先原则、合规经营原则、有利发展原则、风险管控原则、集中管理原则、分级授权原则。 3.2 本核保指引由总公司财产险管理部负责解释。使用者如有疑惑,须向总公司财产险管理部报告,不得擅自解释或曲解。 3.3 除本指引以外,承保工程险业务必须遵守当年再保险合同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除外责任、自留额等规定。当二者有冲突时,优先适用当年再保险合同的规定。 3.4 条款及其附加条款的措辞以我司向保监会报备件为准。如确需使用其他条款,必须由高级 B 以上核保人审慎决定是否接受其他条款的内容。 3.5 避免异地业务冲突规则: 无论是直接独立承保业务,还是共保业务,核保人的授权严格限定于管辖机构的业务。当业务中被保险人住所坐落于我司当地机构所在地域范围之外时(以下简称异地业务),必须按以下规定处理: 3.5.1 须首先向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我司分支机构核实是否已经承保或报价。经核实,若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我司机构也正处于待报价阶段,由上级 工程险核保指引 编号:0000-03005-50 版号:B 第 2 页 共 25 页 机构协调两家机构中的一家报价;若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我司机构未涉足该业务,或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没有本公司的营业机构,则核保人将该业务报总公司财产险管理部备案后,可在权限内进行审核,超权限的,在上报上级核保人时,应将此异地业务的具体核实情况一并说明。对该异地业务,呈报机构及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机构的核保人均需做好备忘清单。 3.5.2 对于本公司任何一家机构已经承保或报价的业务,其他机构原则上均不得再试图介入。 3.6 任何单笔业务,核保人在核批销售费用时必须遵守公司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严禁违规批退。 3.7 除鼓励承保、谨慎承保及限制承保的业务,非经公司两核委员会审核同意不得承保。 3.8 需办理临时分出的业务,在办理临分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3.8.1 需要办理临分分出的业务是:一是超过我司承保能力的业务,二是虽然未超出我司承保能力,但是需...